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2372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驰,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莎伦美容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MA5246GD4P。
经营者:苏伙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莎伦美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