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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龙岩市智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8民初407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龙岩市智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龙岩市智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407号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佛光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207450690K。

法定代表人:唐先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新,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智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红坊镇南阳村西外环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XX8U89P。

法定代表人:曹剑川。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智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静瑜 审 判 员 严建锋 审 判 员 林发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赖晓敏 书 记 员 黄娉婷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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