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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1110号
案件名称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吴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1110号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荣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翔,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佳,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健,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本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贞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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