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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诉广西华冠农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桂01民初712号
案件名称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诉广西华冠农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西华冠农业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民初712号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

法定代表人:王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贝贝,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陈羽扬,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华冠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

经营者:张志波。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广西华冠农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已预交受理费1050元,因变更诉讼请求,受理费变更为5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

余款10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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