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721号原告:陈小平,男,1973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公民身份号码512************076。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生,四川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百草屋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第2层之2。
法定代表人:钟秋兰,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平与被告中山市百草屋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陈小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小平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