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7035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彤,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城关区九州东环路久久丫传统小吃店,住,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东环路宇泰嘉园第**楼**/div>经营者:黄琦。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关区九州东环路久久丫传统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