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829号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0号3幢(北部新区双子座A座(3号楼)9楼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17089430。
法定代表人:陶石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诗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鸿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李树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玲,女,蒙古族,1986年2月7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两江新区江二妹餐馆,经营场所重庆市江**金鑫花园**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603W5M37。
经营者:曾小果。
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两江新区江二妹餐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