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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正天通信器材店、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荣锋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04民初18278号之一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正天通信器材店、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荣锋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正天通信器材店;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荣锋通讯器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18278号之一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6。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正天通信器材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嘉洲广场三层(铺号:3C0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4X9Y5G91。

经营者:谢育华,男,汉族,1979年3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冈县***************,公民身份号码441************914。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荣锋通讯器材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嘉洲广场三层(铺号:3C0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L6515007XU。

经营者:黎晓锋。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正天通信器材店、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荣锋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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