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18278号之一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6。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正天通信器材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嘉洲广场三层(铺号:3C0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4X9Y5G91。
经营者:谢育华,男,汉族,1979年3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冈县***************,公民身份号码441************914。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荣锋通讯器材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嘉洲广场三层(铺号:3C0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L6515007XU。
经营者:黎晓锋。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正天通信器材店、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荣锋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