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02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广元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清凯,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依然,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谢康,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