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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等与青岛金同心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11民初7201号
案件名称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等与青岛金同心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青岛金同心商贸有限公司;聊城市新恒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7201号 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晓飞,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彤,职务: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成斌,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金同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赵中伟,职务:经理。

被告:聊城市新恒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晋学良,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山东致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聊东,山东致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金同心商贸有限公司、聊城市新恒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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