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7201号 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晓飞,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彤,职务: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成斌,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金同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赵中伟,职务:经理。
被告:聊城市新恒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晋学良,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山东致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聊东,山东致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金同心商贸有限公司、聊城市新恒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