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2317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平,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宝安区兴旺一点点奶茶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爱招。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宝安区兴旺一点点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1.5元,由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