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632号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长江埔二路****301。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允兰,女,汉族,1964年2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允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