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327号原告:中国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xx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
法定代表人:王xx。
原告中国xx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xx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xx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xx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xx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