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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范献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7380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范献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范献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380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献伍,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范献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陆文嘉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 兴书 记 员 刘 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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