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646号 原告:魏鹏,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本果,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明,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艳阳百货商行(经营者:柏杨),经营场所南京市江宁区东麒路农副产品物流中心百货区E322商铺。
原告魏鹏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艳阳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魏鹏于2020年10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魏鹏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魏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