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250号原告:山东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内蒙古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黑龙江龙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xxxxxx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经营者:刘x。
原告山东xx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xxxx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山东xxxxxx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xxxxxx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xxxx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xxxxxx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