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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新疆玉朝源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吴区尚雅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14民初4291号
案件名称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新疆玉朝源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吴区尚雅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新疆玉朝源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吴区尚雅水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4291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52900792260918T,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林,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玉朝源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59002MA77DCPH8F,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双城镇六团三连办公室东边。

法定代表人:于燕春。

被告:新吴区尚雅水果店,统一社会信用个代码92320214MA1T9B8EXP,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天山路**楼下。

经营者:王帮岭。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乃钢,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新疆玉朝源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吴区尚雅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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