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668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周铁镇小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82民初6684号
案件名称668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周铁镇小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宜兴市周铁镇小贤;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宜兴市周铁镇小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82民初6684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庭祥,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廷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周铁镇小贤手机店。

经营者:闵元洁。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周铁镇小贤手机店(以下简称小贤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华为公司以因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现原告华为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小贤手机店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华为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