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222号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双汇路**双汇大厦**法律事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L。
法定代表人:万隆,董事长。
被告:枣庄市润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铁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H。
法定代表人:郑紫久。
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润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