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96民初2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职务: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雄县雄州镇好多家超市三小家园店,住所地,住所地雄县雄州镇将台路三小家园门口北侧iv> 经营者:李海占,男,汉族,1989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雄县。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雄县雄州镇好多家超市三小家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