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98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珊,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庆市开发区民惠农副产品超市,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西湖绿洲城**集贤居div> 经营者:陈心建。
上诉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安庆市开发区民惠农副产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8民初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