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知民初57号 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海尔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周云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显忠,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显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以其已与被告张显忠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