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115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83109M。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曾庆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金市象湖镇玲慧日用百货店,住所地江西,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内环路**用代码92360781MA380RNE4J。
经营者:谢慧玲。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段荣雪,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瑞金市象湖镇玲慧日用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0月13日,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