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869号 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南十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C1901A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403762N。
法定代表人:徐方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游翠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学府东路****楼****代码91350322MA33QAY78H。
法定代表人:林爱钦,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仙游翠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2020年10月29日,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朱明梅 人民陪审员 林劲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黄晓玲 书 记 员 刘丽华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