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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浩垣森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普玛斯精密组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55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浩垣森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普玛斯精密组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浩垣森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普玛斯精密组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5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浩垣森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东坑社区东达路********。

法定代表人:吕星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进,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普玛斯精密组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泰兴工业城**303。

法定代表人:龙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际恩,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体,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浩垣森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垣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普玛斯精密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玛斯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的(2019)粤03民初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普玛斯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浩垣森公司同意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普玛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94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市普玛斯精密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914.5元,减半收取6457.25元,由深圳市普玛斯精密组件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深圳市普玛斯精密组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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