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4610号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
法定代表人:章利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治中,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北路**div>法定代表人:刘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辉,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茵,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