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315号原告:上海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何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xxxxxx店,经营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经营者:张xx。
原告上海xx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xxxx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上海xxxxxx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xxxxxx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xxxx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xxxxxx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