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吉01执411号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
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西安大路旗舰店,营业场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中银大厦科技城5号楼门市104-204。
负责人:赵宏。
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西安大路旗舰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知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9日、2020年10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信息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限制被执行人单位法人高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4、我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