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知民初55号 原告:重庆市小青蛙冰淇淋饮料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13-11、13-12。
法定代表人:罗克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秋月,重庆道通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岳县小青蛙咖啡屋。
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建材巷********。
经营者:唐小龙。
原告重庆市小青蛙冰淇淋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安岳县小青蛙咖啡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2020年10月29日,原告重庆市小青蛙冰淇淋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小青蛙冰淇淋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重庆小青蛙冰淇淋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