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0165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之二519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深贸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N1QD1M。
法定代表人:巫某1。
被告:杭州顺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10MA2808421J。
法定代表人:胡某1。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深贸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顺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向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该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