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吉02执291号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艳: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案号(2015)吉中执字第140号。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8月13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案号(2018)吉02执恢79号。
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2020年9月25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再次恢复本案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表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本案作结案处理。
至此,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