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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祝盆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402民初4764号
案件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祝盆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祝盆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4764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盆华,1976年10月1日出生。

住址:安徽省天长市××××××××××××。

公民身份号码:341××××××××××××。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52C。

法定代表人:孙某1。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祝盆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向原告发出《缴款通知书》(案件受理费),要求原告在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已于2021年2月7日收到本院发出的《缴款通知书》(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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