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9668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
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淳泉食杂店,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兴东路**之5。
经营者:郑和明。
被告:郑和明,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淳泉食杂店、郑和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