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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淳泉食杂店、郑和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3民初9668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淳泉食杂店、郑和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淳泉食杂店;郑和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9668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

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淳泉食杂店,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兴东路**之5。

经营者:郑和明。

被告:郑和明,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淳泉食杂店、郑和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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