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813号 原告: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万寿西路**附**。
法定代表人:杨太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新都区香木丽景家具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五金仓库。
经营者:曾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硕,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新都区香木丽景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新都区香木丽景家具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优美度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