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4761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榆光,1989年7月22日出生。
住址:浙江省诸暨市阮市××××××××××。
公民身份号码:330××××××××××××。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榆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向原告发出《缴款通知书》(案件受理费),要求原告在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已于2021年2月7日收到本院发出的《缴款通知书》(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