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143号 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国家高新区金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姜天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江卓越佳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办惠民路**。
经营者:陈勇。
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江卓越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温江卓越佳超市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