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3378号 原告:邓安余,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廉靖,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劲洋,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志宝,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
原告邓安余与被告徐志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邓安余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安余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安余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邓安余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邓安余负担。
余款2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邓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