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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张春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609号
案件名称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张春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张春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609号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瑶,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春年,女,汉族,1979年8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iv>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审 判 员  谢爱芳人民陪审员  刘海沧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鹏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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