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1603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东迈通讯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新民街**西华数码大厦****经营者:杨伟东。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东迈通讯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OPPO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OPPO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OPPO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OPPO公司负担。
其余1250元,退还原告OPPO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