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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11民初198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11民初19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

经营者:严鹏飞。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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