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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五常市亚洲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3592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五常市亚洲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五常市亚洲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592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芳星,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科甲巷****。

法定代表人:田中豊彦(TANAKATOYOHIKO)。

被告:五常市亚洲米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安家镇安家村/div> 法定代表人:张亚洲。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五常市亚洲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福州米厂撤回对被告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五常市亚洲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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