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071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利惠公司。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百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中山大道南一段**负**div> 负责人:唐勇。
被告:成都百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国宁东路**。
法定代表人:林晖。
被告:成都兰斯伯特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仙桥**iv> 法定代表人:黄艰奋。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成都百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成都百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兰斯伯特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百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成都百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兰斯伯特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