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217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磊,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醇酒香烟酒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新安江路东城世家南门第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RYCF68A。
经营者:张功明。
被告:张功明,男,汉族,出生于1956年6月29日,住河南省 夏邑县杨集镇张马庄村会公楼东组83号,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56××××××××。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醇酒香烟酒商行、张功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对合肥瑶海区醇酒香烟酒商行、张功明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丁延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