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民初247号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奧托博克假肢矫形器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幵发区广源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00009885A。
法定代表人:博纳德•欧克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宁,女,200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福建省尤溪县。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