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146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沣渭新区琳辉超市,住,住所地西安市沣渭新区三桥街办高窑村**/div>经营者:詹祥锐。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沣渭新区琳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187.5元,退还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