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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贵州鑫正兴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民终1078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贵州鑫正兴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贵州鑫正兴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民终10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清凯,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依然,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鑫正兴贸易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中环路****负****/div>法定代表人:王协理。

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鑫正兴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

一审宣判后,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申请撤回一审的起诉。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其同时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减半收取;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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