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7121号 原告:周**,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佳美特灯饰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灯具城量力灯皇港******。
经营者:彭达财。
原告周**与被告金牛区佳美特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周**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金牛区佳美特灯饰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周**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周**撤回对金牛区佳美特灯饰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