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31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莉萍,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东莞市黄江广大手机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黄牛埔华荣商场大门**铺。
经营者:何少坤,男,汉族,1986年1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黄江广大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对东莞市黄江广大手机店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