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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伟伟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潘希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8318号
案件名称彭伟伟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潘希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彭伟伟;潘希翔;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318号原告:彭伟伟,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翔,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希翔,男,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伟伟与被告潘希翔、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彭伟伟于2020年10月1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彭伟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伟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伟伟负担。

审判员  胡嘉祺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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