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188号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集聚区**新长南线与通袁线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776529761X。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特种兵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玉沙路中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24051146M。
法定代表人:王兆东。
被告:沭阳县文江纯净水饮料厂,住,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青伊湖镇戚庄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74660117Q。
法定代表人:戚文江。
被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宏伟食品饮料批发部,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PBB6H0A。
经营者:耿春红。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特种兵饮品有限公司、被告沭阳县文江纯净水饮料厂、被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宏伟食品饮料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艳阳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